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甘林与殷园、赵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甘林,殷园,赵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1-2号原告张甘林。委托代理人叶碧波(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园。被告赵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甘林与被告殷园、赵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5元,减半收取4627.5元,免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石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