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甘林与殷园、赵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甘林,殷园,赵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1-2号原告张甘林。委托代理人叶碧波(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园。被告赵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甘林与被告殷园、赵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5元,减半收取4627.5元,免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石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