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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帅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县公安局2014年12月3日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临县检察院批准被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萌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x无证驾驶晋JU63**号小型轿车,在临县三交镇东坡大桥西路段行驶时,因驾驶不慎、未确保安全将路上五名行人武xx、赵xx、张x、吕xx、刘xx撞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xx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赵xx左锁骨、左胫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刘xx牙齿缺损为轻微伤,吕xx胸部损伤为轻微伤,张x面部损伤为轻微伤。经临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武xx、赵xx、刘xx、张xx、吕云飞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医院病历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xx、严x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xx、张x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致使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x无证驾驶晋JU63**号小型轿车,在临县三交镇东坡大桥西路段行驶时,因驾驶不慎、未确保安全将路上五名行人武xx、赵xx、张x、吕xx、刘xx撞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xx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赵xx左锁骨、左胫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刘xx牙齿缺损为轻微伤,吕xx胸部损伤为轻微伤,张x面部损伤为轻微伤。经临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武xx、赵xx、刘xx、张x、吕xx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2日22时许,我驾驶晋JU63**号小型轿车从我家出发准备去三交镇下川坪朋友家,走到三交镇三岔口路段时,我向左打方向要转弯,由于车速太快,车开始发生侧滑,方向不受我控制了,右侧门快要碰到路旁电线杆时,我在车大灯的照射下看见两个孩子向我走来,可我无法控制车就把那两个孩子撞倒在地。我就赶紧下车,把其中一个孩子抱到车上的副驾驶位置上。这时,我看见刘xx(xx)在现场,我就叫他过来帮忙,他把另一个孩子抱到车的后座椅上。我就开上车把孩子们送到临县第二人民医院。那两个孩子检查出来说是没事。检查的过程中,我打电话让我朋友樊xx、闫xx到医院来帮忙,他们来后身上也没带钱,我正准备出去找钱付医药费时,医院的主任接到三交派出所陈xx所长的电话说是路上还有三个伤者,我就让樊xx去现场救人。我给我的爸妈、对象张x打了电话,我跟张x去要钱的过程中,樊xx电话里告诉我,五个伤者要转往吕梁人民医院。我说那赶紧转院,我也马上就过去。后来,张xx的表哥xx把我送到吕梁人民医院。我又联系了我朋友xx,让他去医院看那五个伤者的情况。xx看了后说伤者没有大事。xx拉上我去借钱,没有借到,我就在离石速8快捷酒店跟我姐夫王xx住了一晚。2014年12月3日早,我接到我妈的电话,让我赶紧回临县到交警队,我就来了。事故发生时,我就看见车头前有两个人,我当时开的是自动档,速度大约60公里/小时。现场就有刘xx,他在现场跟前开着日化品商店,我和他是买东西时认识的,我没有驾驶证。肇事小轿车行驶证登记的车主是我舅舅高xx,实际上是我父亲李xx的。书证1、122接警处警登记证实事发后手机1393580****报警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发后现场情况。晋公交认字(2014)第00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x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限速,在本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张x、刘xx、吕xx、武xx、赵xx在本事故中无责任。张xx、李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李x自动投案的情况。5、伤者照片证实受害人受伤的情况。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证实对李x的血样提取的情况。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李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临)公(司)鉴(伤)字(2014)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武xx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临)公(司)鉴(伤)字(2014)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x面部损伤为轻微伤;吕xx胸腹部损伤为轻微伤;刘xx牙齿缺损为轻微伤;赵xx左锁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均为轻伤二级。10、武xx在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病历证实武xx受伤及治疗情况。11、人所健康检查表证实李x收押时身体情况。12、前科劣迹查证表证实李x有涉毒信息的情况。13、临公决字(2012)第000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x因复吸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4、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李x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15、李x、武xx等人的户籍证明均证实个人基本情况。16、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勘查事故现场中的摩托车至今无人认领。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讯问李x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证人证言1、刘x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上10点多,我在日化品店里听到一声巨响后从店里跑出来,李x喊我赶紧过来,我看见李x跟前的黄色轿车的副驾驶位置有一名伤者,李x跟我说他腿疼了,让我把地上的一个孩子往车上抱一下,我就抱到车的后座上。李x让我关上车门,可关不上,李帅就开上车把两孩子送往医院去了,李x走后,我看见还有三个小孩在我店门口躺着,我就打110报了警,一会后,三交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把那三个小孩送到三交医院。2、赵x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9点多,我们下了晚自习,我跟武xx、张x出了学校去了三交镇台球网吧,我们在网吧玩游戏还不到半小时,刘xx、崔xx、吕xx来到网吧告诉我们老师知道了,让我们赶紧回去,我们六个就一起回学校,走了一段路,我就昏过去了,当我醒来时,已到了吕梁市人民医院。我们当时从学校出去时,门卫不在,没人拦我们。3、张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9点多,我们下了晚自习,我跟武xx、赵xx出了学校去了网吧,玩了一会,刘xx、崔xx、吕xx来到网吧告诉我们老师知道我们上网,让我们赶紧回去,我们六个就一起回学校,突然从胡公的方向出来一辆黄色小轿车,我看见速度很快,我们还来不及躲开,车就朝我们撞过来,轿车停住,司机就把我和吕xx送到三交医院,过了一会,刘xx、赵xx、武xx也被送到医院。我们下了晚自习,是和通生一起出去的,老师当时不知道。学校平常不让住校生去外面,出去要和老师请假,我们没请。4、刘xx、吕x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放了晚自习,回到宿舍后,发现赵xx、武xx、张x不在宿舍,刘xx跟吕xx等五人跑到我们班主任张xx的办公室告诉班主任他们三人不在,班主任让刘xx跟吕xx、崔xx去网吧找他们,到了大门口对门卫说是班主任让我们出去的,门卫就让我们出去了。到了网吧,我们叫了他们三人往回走,我们都靠右走,看见很刺眼的灯光向我们照来,随后,我们就被撞倒了。5、崔x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放了晚自习,回到宿舍后,发现赵xx、武xx、张x不在宿舍,刘xx跟吕xx等五人跑到我们班主任张xx的办公室告诉班主任他们三人不在,班主任让我、刘xx跟吕xx去网吧找他们,到了大门口对门卫说是班主任让我们出去的,门卫就让我们出去了。到了网吧,我们叫了他们三人往回走,我们都靠右走,这时一辆轿车朝我们撞过来,速度很快,我跳在路旁人行道上,可我的同学们没躲开,那辆车就把他们五人撞倒在地,我心里害怕就往学校跑,到了学校,告诉了门卫老婆,班主任也来了,我又告诉了班主任,他让我先回宿舍了。6、高xx的证词证实,晋JU63**号车是我的,放在我姐夫李xx家差不多两年了。7、刘xx的证词证实,李x是我儿子,晋JU63**号车是高xx的,出事后,我儿子在电话里告诉了我。8、张x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上9点多,我的学生吕xx、刘xx、崔xx、刘x、侯xx来到我办公室说武xx、赵xx、张x三人去网吧上网,我让吕xx、刘xx、崔xx去找,他们走了10多分,我不放心,去宿舍看他们,见还没回来,我就跑到学校门卫室问学生们怎么出去的,门卫的老婆说可能是和通生混出去的,我就出去往网吧方向走,走到邮政储蓄银行附近时,看见崔xx往学校跑,我喊他,他没停,我也跟着他跑,在学校大门口叫住他,问他怎么了,他说车把学生们碰了。我就给校长助理王xx打电话,这时一辆黄色轿车从我们校门前驶来,崔xx说就是这辆车碰的他们,我喊了一声那辆车没停,我就让崔xx回了宿舍,我在路上拦了一辆车去了三交医院。到了医院后,我发现张x和吕xx正在接受治疗,我就打电话通知他们的家长、汇报领导。一会儿,学校领导们来了。后来,一辆旦旦车拉着着刘xx、武xx、赵xx也来了,我们把他们抬到急诊室治疗。后来,这五个孩子转到吕梁市人民医院治疗。9、严x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10点多,李x给我打电话,说撞了人,让我去三交医院。我去后,他问我有没有带钱,我说有几百,他让我再找,我说太晚了,没地方找,他就到一边打电话要钱,我就在医院CT室看了下被撞得人,出来后没看见李x,我就回家了。10、樊xx的证词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上10点多,李x给我打电话说撞人了,让我去三交医院,我去后,他问我有没有带钱,我说没有。我就跟李x帮忙给撞了的那两个孩子做检查。一会儿,孩子的家长、老师也来,医院接到电话说现场还有被撞得孩子,李x让我去现场拉孩子。我到现场后,见交警队、派出所的人已经拉上了受伤的孩子去了医院,也跟着去了医院。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小孩发烧,我跟李x说了声就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致使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并且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后被告人李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