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雪花与崔振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花,崔某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59-2号原告王某花,女,1964年6月7日出生。被告崔某宇,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花与被告崔某宇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