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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雪花与崔振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花,崔某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59-2号原告王某花,女,1964年6月7日出生。被告崔某宇,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花与被告崔某宇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