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中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余永红与朱华礼、赵良、邓超、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永红,朱华礼,赵良,邓超,甘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中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永红,男,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礼,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良,男,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赵华春,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张良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超,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雪峰,男,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陈芳金,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余永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永红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余永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琼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