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诉被告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淡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中心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某某,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诉被告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1.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