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异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绍兴县恋好纺织有限公司与魏鉴中、绍兴县宝尼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恋好纺织有限公司,魏鉴中,绍兴县宝尼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异初字第3号原告:绍兴县恋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连联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乐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鉴中。委托代理人: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宝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法定代表人:谢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恋好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鉴中、绍兴县宝尼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恋好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鉴中、绍兴县宝尼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浙丽审判员 吴秀智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