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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车城路街道办事处与赵守贵、余昌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车城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28号。法定代表人许珂,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玉兰,该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展冰,该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事员。被申请人赵守贵,个体从业者。被申请人余昌梅(被申请人赵守贵之妻),个体从业者。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车城路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征决(2014)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车城路街道办事处接受十堰市张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于2014年12月3日对被申请人赵守贵、余昌梅作出计生征告知(2014)第04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告知书》,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计生征决(2014)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赵守贵、余昌梅送达该决定书。被申请人赵守贵、余昌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车城路街道办事处对被申请人赵守贵、余昌梅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车城路街道办事处对被申请人赵守贵、余昌梅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旗红审判员  曾 毅审判员  王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