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韩××。被告朱××。原告韩××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