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韩××。被告朱××。原告韩××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