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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辛建勇、张志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辛建勇,张志泉,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王金龙。被告:辛建勇。被告:张志泉。被告: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辛建勇、张志泉、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