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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刘丙英与被告王来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英,王来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刘丙英,女,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景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6475193-6。法定代表马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士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英与被告王来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丙英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