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小春、吴庆江、吴洪兵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春,吴庆江,吴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指字第2��被执行人王小春,男被执行人吴庆江,男被执行人吴洪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王小春、吴庆江、吴洪兵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在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