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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天军与尼勒克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军,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尼勒克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军,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系尼勒克县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喀什村村民,住该恰勒格尔村890号。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汉族,1993年6月22日,系李天军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努尔卡·卡那甫,尼勒克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杨亮,尼勒克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尼勒克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玉山江·阿合买提,尼勒克县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斌,尼勒克县林业局副局长上诉人李天军因被上诉人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尼勒克县林业局林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14)伊州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天军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被上诉人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尼勒克县林业局诉讼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14)伊州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  晓  剑审 判 员 迪丽娜孜·巴克代理审判员 马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