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秀香与庞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香,庞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孙秀香,女。被告庞亚莉,女。原告孙秀香诉被告庞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亚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