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秀香与庞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香,庞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孙秀香,女。被告庞亚莉,女。原告孙秀香诉被告庞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亚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