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纪治敏与宁波万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治敏,宁波万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纪治敏。被告:宁波万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立。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治敏诉被告宁波万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纪治敏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治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治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纪治敏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