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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赵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