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喻忠慧与严海涛、孙有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忠慧,严海涛,孙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7-1号原告:喻忠慧,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严海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孙有莲,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慧与被告严海涛、孙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慧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严海涛、孙有莲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先贤街2号2栋2单元5层2号的房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将产权登记在被告严海涛、孙有莲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先贤街2号2栋2单元5层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将担保人王国新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望山门新都小区A型1栋1层9-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5月26日,原告喻忠慧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喻忠慧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严海涛、孙有莲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先贤街2号2栋2单元5层2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国新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望山门新都小区A型1栋1层9-2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