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维善与张绪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徐维善,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农民,住通山县南林桥镇南林村二组横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60125021X。被执行人张绪伍,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农民,住通山县南林桥镇南林村二组横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3071649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绪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绪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维善与被执行人张绪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绪伍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通山县南林镇横街住宅房一栋(土地证号0**,037,面积74.35㎡)双方议价85518.50元抵偿给申请人徐维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绪伍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通山县南林镇横街住宅房一栋(土地证号0**,037,面积74.35㎡)议价85518.50元抵偿给申请人徐维善,申请人徐维善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二、申请执行人徐维善可持本裁定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杨德智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锦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