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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齐春晓与潘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晓,潘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齐春晓,农民。被告潘志豪,农民。原告齐春晓诉被告潘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期间原告齐春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志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春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齐春晓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秋松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