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当阳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元芳与高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芳,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元芳,农民。被执行人高丽萍,农民。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高丽萍给付申请人李元芳人民币8500元,申请执行人李元芳同意本案被执行人高丽萍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清偿。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圣宏审 判 员  肖中新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