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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国文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魏重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国文丽,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国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