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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5-3号原告:张红梅,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伟,男,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张红梅与解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