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屈建军与被告陈小伟、韩燕琼、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建军,陈小伟,韩燕琼,刘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485-1号原告屈建军。被告陈小伟。被告韩燕琼。被告刘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建军与被告陈小伟、韩燕琼、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建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刘建刚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型(逸民园)-14-351处房产的户籍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刘建刚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型居民区(逸民园)-14-351处房产的户籍。(产权证号349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