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白玉与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伍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伍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87-1号原告白玉,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唐正越,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芸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幢1-10-1。法定代表人周涛。被告重庆伍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17-6。法定代表人陈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与被告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伍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