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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沈治和与徐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治和,徐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沈治和,男,1949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徐良东,男,1967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治和诉被告徐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治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良东银行存款147600元,并已提供无为县无城镇御景园小区14幢601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治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良东银行存款147600元;查封无为县无城镇御景园小区14幢6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