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梁能初与欧肇东、陈子芬合同普通执行(2015)肇端法执字第463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能初,欧肇东,陈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梁能初,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欧肇东,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子芬,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能初与被执行人欧肇东、陈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欧肇东名下的粤Hxxx**号小汽车正由我院另案执行处置,本案将参与分配。现因评估、拍卖上述汽车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63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