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安久玲与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久玲,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95号原告安久玲。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西段北侧。被告王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久玲与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久玲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华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