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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安久玲与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久玲,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95号原告安久玲。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西段北侧。被告王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久玲与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久玲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华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