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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成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