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17号原告邹某甲。被告杨某。原告邹某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邹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儿子不满四个月,被告不听原告规劝于2014年正月外出工作,且原告发现被告在外已有外遇。该期间被告对儿子不闻不问,通过经常更换手机号码来躲避原告,被告这种对家庭不负责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至小孩成年。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小孩仍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陈述“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被告外出打工是想减轻原告的负担,原告在小孩出生前后所支出的费用都是由被告支付。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在外面有外遇”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这只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借口,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原告的母亲拿礼金的事来挑拨原、被告的感情,同时,被告的母亲患有严重的脑梗塞,危在旦夕,被告既要帮忙照顾母亲,又需要筹集资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被告的家庭生活。2014年正月十五过完,被告外出打工,原告便跑到被告的工作地点吵闹,甚至打电话辱骂被告的父亲,原告的种种行为被告都没有与之计较,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仍有挽留的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邹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与理解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2015年3月19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因缺乏沟通与理解发生争吵,但尚不能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婚生小孩年龄尚幼,双方在处理家庭关系、小孩抚养等方面还需磨合与适应。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邹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奉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