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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闫君与赵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闫君。被执行人赵夫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夫国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