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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况显成、代志香与李农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显成,代志香,李农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况显成,男。原告代志香,女。被告李农炳,男。委托代理人黄文勇、李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显成、代志香与被告李农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邓国平审判员  唐继玲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