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况显成、代志香与李农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显成,代志香,李农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况显成,男。原告代志香,女。被告李农炳,男。委托代理人黄文勇、李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显成、代志香与被告李农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邓国平审判员 唐继玲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