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惠志林与三原县农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初字第00006号起诉人惠志林,男。本院收到惠志林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原告诉称,其系养羊专业户,存栏50只以上,按照国家政策每年补贴1万元,从2008年-2014应补贴原告4万元,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35000元不予支付。故其诉至本院,请求给付35000元养羊补贴款。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县农业局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厅陕农业计财(2007)213号文件精神,对我县2007-2008年奶山羊良种繁育村建设项目中适度规模养殖户予以补贴政策,该补贴属于指导性鼓励,该行为不会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然也不可能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惠志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尚宝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