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光禄、姚志明与姚志明、襄阳瑞琪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禄,姚志明,襄阳瑞琪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28号原告杨光禄。被告姚志明。被告襄阳瑞琪力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慧,襄阳瑞琪力机电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禄诉被告姚志明、襄阳瑞琪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光禄负担。审 判 长 肖春杰代理审判员 杨大为人民陪审员 刘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慧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