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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唐国辉,开江县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系被告陈某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可见其与被告陈某某愿意和好夫妻感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