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志亮与被告张明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志亮,张明雄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惠志亮,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雄,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志亮与被告张明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诉讼主体不符,故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志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惠志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