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返还彩礼现金19000元。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离婚,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彩礼现金19000元。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尚有和好希望,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所以对于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