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贾某某,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开远市。被告曹某某,男,1972年0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唐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鸿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