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行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琼昌与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认定其工龄且承担不为其认定工龄的相应损失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琼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行监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郑琼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琼福,男。再审申请人郑琼昌诉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高县人社局)请求认定其工龄、且承担不为其认定工龄的相应损失一案,因不服本院(2015)海南二中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及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琼昌申请再审称:郑琼昌于1971年9月被安排在临高县的国营某某农场工作,后于1981年3月份从国营某某农场调入临高县某某合作商店,工作到1986年6月。在1981年3月份,郑琼昌把人事档案交当时的临高县劳动局保管。2014年3月,郑琼昌到了退休年龄,因需要办理退休手续,其到临高县人社局查找人事档案,结果仅找到工人介绍信存根,其他档案材料无法找到。在临高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下,郑琼昌在临高县供销联社找到了人事档案,但因为档案中缺少工人批工单,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郑琼昌认为其档案交由临高县人社局保管,造成资料丢失应由临高县人社局负责。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行政裁定,判决确认郑琼昌在国营加来农场和加来合作商店工作的工龄,要求临高县人社局赔偿其不能办理退休所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精神、误工、往返车费损失168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郑琼昌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本院二审行政裁定认为郑琼昌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不予受理。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琼昌的诉讼请求是否属行政审判权范围。郑琼昌起诉的被告系临高县人社局,而郑琼昌的主要诉讼请求却是要求法院直接认定其在临高县国营某某农场和某某合作商店工作期间的工龄。因此,该请求事项不是针对临高县人社局的行政行为或行政职责提出的,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二审裁定的理由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郑琼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琼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茂明审 判 员 许杏花代理审判员 郝良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