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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江金生、郁化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燕,江金生,郁化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03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燕,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江金生,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郁化中,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江金生、郁化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2元,由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