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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C2地块吉祥国际B座1单元17层1707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东。委托代理人:熊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威,该公司员工。被告:田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