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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白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白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3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政村白坪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9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招安镇招安政村招安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