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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资诉中保字第89号原告谢志雄诉被告张美华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志雄,张美华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89号原告谢志雄。被告张美华。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志雄诉被告张美华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志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告张美华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谢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美华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若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