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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苏滔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薄伟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滔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薄伟志,庞正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28号原告:江苏滔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渊,董事长。被告:薄伟志。第三人:庞正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滔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滔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