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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38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勇,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