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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方伟成与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方伟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伟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号。诉讼代表人:徐才孝,总经理。上诉人李军为与被上诉人方伟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李军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李军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李军在上诉费用缴纳期间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书面表示不愿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