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环路北口。法定代表人毕引军,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薛海荣,男。被申请人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新城区新农村108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高康田,任公司经理。申请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海荣驾驶的陕E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陕E某某号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海荣驾驶的陕E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陕E某某号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