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钟某某,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