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赫睦与李红莉、李鑫、宋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赫睦,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24号11-6。委托代理人李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真博,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莉,女,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鑫,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宋立群,女,住吉林省农安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万鹏,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峰,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睦与被告李红莉、李鑫、宋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75元,退回原告10075元。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