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金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淮南市金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刘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行,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淮南市金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南市金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蔺德才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