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学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志,曾用名张毛磊,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无业,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2002年2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志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14日O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蚌埠市南山豪生酒店门口停车场,用螺丝刀将1辆黑色奔驰驾驶室后车窗玻璃打碎,将放在副驾驶前储物盒内1个黑色包内的现金5000元偷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奔驰轿车左后门玻璃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2、2014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本市胜利路与延安路交叉口如家宾馆门口看到1辆奔驰越野车,用螺丝刀将车右侧后玻璃撬开,将车内储物盒内的2包硬中华香烟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90元。3、2014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豪生大酒店东边的光大银行门口的停车场看到1辆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从副驾驶座外面用螺丝刀将轿车副驾驶座的车玻璃撬开,听到报警器响后逃跑,没偷到东西。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凯迪拉克越野车右前门玻璃价格为人民3600元。4、2014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蚌埠市沃尔玛南侧工地宿舍路边看到1辆小轿车,用螺丝刀将轿车右侧后车窗玻璃撬开,将放在副驾驶室储藏盒内的5包苏烟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225元。5、2014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本市交通路水苑尚美大酒店东门北侧的人行道看到1辆蓝色别克轿车,从副驾驶座外面用螺丝刀将轿车副驾驶座的车玻璃撬开,将车后备箱内的1条软中华烟和l盒贵州茶叶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650元,被毁的别克轿车右前门玻璃价格为324元。6、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朝阳路第三小学对面的超群蛋糕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店内1800元现金,其分赃600元现金。7、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奋勇街思纳格鞋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1900元现金。8、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奋勇街马克男装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200元现金及1件皮衣。9、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百货大楼附近艾莱依服饰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8000元左右现金,其分赃2000元现金。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学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4日O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蚌埠市南山豪生酒店门口停车场,用螺丝刀将1辆黑色奔驰驾驶室后车窗玻璃打碎,将放在副驾驶前储物盒内1个黑色包内的现金5000元偷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奔驰轿车左后门玻璃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2、2014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本市胜利路与延安路交叉口如家宾馆门口看到1辆奔驰越野车,用螺丝刀将车右侧后玻璃撬开,将车内储物盒内的2包硬中华香烟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90元。3、2014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豪生大酒店东边的光大银行门口的停车场看到1辆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从副驾驶座外面用螺丝刀将轿车副驾驶座的车玻璃撬开,听到报警器响后逃跑,没偷到东西。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凯迪拉克越野车右前门玻璃价格为人民3600元。4、2014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蚌埠市沃尔玛南侧工地宿舍路边看到1辆小轿车,用螺丝刀将轿车右侧后车窗玻璃撬开,将放在副驾驶室储藏盒内的5包苏烟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225元。5、2014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学志溜到本市交通路水苑尚美大酒店东门北侧的人行道看到1辆蓝色别克轿车,从副驾驶座外面用螺丝刀将轿车副驾驶座的车玻璃撬开,将车后备箱内的1条软中华烟和l盒贵州茶叶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650元,被毁的别克轿车右前门玻璃价格为324元。6、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朝阳路第三小学对面的超群蛋糕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店内1800元现金,其分赃600元现金。7、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奋勇街思纳格鞋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1900元现金。8、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奋勇街马克男装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200元现金及1件皮衣。9、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学志伙同他人溜到蚌埠市百货大楼附近艾莱依服饰店采用翻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8000元左右现金,其分赃2000元现金。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张学志共实施盗窃9起,钱款、财物价值共计178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某甲、吴某、李某、朱某、张某、陈某、曹某、刘某乙、纪某、胡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顾某、顾有权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有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张学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志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本院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学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张学志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谷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