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徐志勇、吴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丽,徐志勇,吴云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刘亚丽,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勇,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吴云玲,女,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丽诉被告徐志勇、吴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为967.5元,由原告刘亚丽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